王娟律师,扬州离婚纠纷律师,现执业于江苏尚鼎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案情简介
2009年,林女士与周先生结婚,夫妻感情良好,生活十分幸福。2013年,林女士的母亲被检查出患有尿毒症后,关于医疗费的问题两人时常吵架。由于目前仍然没有合适的肾,林女士的母亲每周都需要到医院进行血液透析,花费颇多,而林女士自结婚后就没有再出去工作,无法自行支付母亲的医疗费。林女士幼年丧父,全凭母亲将其抚养长大,不能致母亲于不顾,但同时对丈夫仍然存有感情,不想离婚。现林女士是否可以在婚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点评
传统观点认为,夫妻关系是天然的共同共有关系,夫妻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得请求分割共同的财产,只有在夫妻关系终止、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以后,才能确定各自的份额。但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夫妻一方的合法权益,法律明确规定在;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时,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林女士的母亲所患的尿毒症属于重大疾病,对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也是合情合理的,应当支持。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九十九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夫妻协议离婚,妻想分割夫个人账户内住房公积金——
黄某与丈夫钟某协议离婚,在分割财产时对一笔住房公积金的归属产生了分歧。钟某的单位为他办理了住房公积金,现在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有2.6万元的余额,黄某认为这笔钱应当平分,但钟某却认为在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就属于他的个人财产。
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共同所有的财产。因此,2.6万元住房公积金在钟某的个人账户内不等于就是他的个人财产,而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