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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父母出钱买房,离婚了房子属于谁 在婚姻存续期间属于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有哪些
2023年1月1日  扬州离婚纠纷律师

  王娟律师,扬州离婚纠纷律师,现执业于江苏尚鼎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王娟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结婚父母出钱买房,离婚了房子属于谁

年轻人组建新家庭,购房是一笔不小的支出,有时难免需要父母支持。然而,一旦面临离婚,房子算谁的今天的两则案例,将为您解析其中法律问题。

琳-琳和李-健于2004年结婚登记,婚后李-健变得有暴力倾向,且有赌博的恶习,最终琳-琳决定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人在婚后购买了荔湾区芳村的一套房屋,登记在李-健名下。庭审中,琳-琳提供了房产查册表、购房合同等以证明该房产是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但李-健称,该房屋的是由其父母出资的,李-健提供了其父母名下银行转账记录。但琳-琳主张此部分转账仅是李-健父母取款的银行凭证,与购房款总额也不一致。

法院判决认定,因仅有父母的转账记录且转账至李-健名下账户,李-健父母的转账款项和购房款支付的总额不一致,证据不足以证明李-健父母出资购买房屋。因该房产的购买及产权登记均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琳-琳为该房产进行装修和购买家具等,故可以认定为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李-健父母对房产出资款可以债权人身份另行起诉解决。该房屋双方同意竞价取得,最终李-健出价85万元取得该房产产权,李-健应一次性补偿琳-琳42.5万元房屋补偿款。

法官说法

父母出资并登记为个人财产

法官表示,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案例中的李-健希望适用上述规定主张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但出资人没直接向开发商支付房款,且转账记录不能一一对应,因此该主张不被法院采信,认定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父母公证房产赠与儿子

离婚时仍属于个人财产

梁-红与张-杰于2000年7月登记结婚。梁-红主张夫妻分居长达数年,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于是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据了解,张-杰父母共有一套房屋,2004年,张-杰父母办理赠与公证,自愿将涉案房屋的全部产权赠与唯一儿子张-杰,张-杰表示接受该赠与,后产权登记于张-杰个人名下。张-杰父母已先后去世,涉案房屋由张-杰一家三口居住,梁-红与女儿居住一房间,张-杰居住另一房间。梁-红主张该房是张-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接受父母赠与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要求对房屋份额进行平均分割。

法院认为,关于涉案房产,从张-杰父母及其在公证处所作的谈话笔录、《赠与合同》的内容及房产证登记的产权人情况看,张-杰父母将房产只赠与给张-杰个人所有的意思表示清晰明确,故应认定为张-杰的个人财产,梁-红主张涉案房屋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符合五种情形属个人财产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因此上述案例适用该条第三款,父母在赠与合同中明确了该房产赠与给张-杰一人,且赠与合同还经过公证,证明力更强。

在婚姻存续期间属于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有哪些

在存续期间,哪些生活用品归一方专用,是确定夫妻一方财产的一个主要内容之一,所谓归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是指夫妻在日常生活中一方特别需要而购买的生活用品或另一方在日常生活中不方便或者不适宜使用的生活用品,具体而言,大致包含以下内容:

一、仅限于生活的用品,指夫妻日常生活中所需的物品,一般不指不动产、存款、无形财产,但不包含职业需而购置的手提电脑、交通工具等。

二、财产价值不大,不属于贵重财产的日常生活用品,如鞋、帽、衣服及有些价值不大的图书、手机、专用的佩物、饰件等。

三、仅限于享有所有权的一方专用的物品,即夫妻一方特有的财产。

四、仅限于该生活用品由一方的单独利益使用的,如化妆品,但由一方使用,而为家庭生活共用服务的除外,如因妻子单独使用的洗衣机、吸尘器等不能列入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由夫妻双方约定的、归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确定那些物品是归夫妻一方专用的物品,应视其财产价值和使用方的受益情况,不能只看该物品归谁使用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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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娟——扬州离婚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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